专家评论 苹果与唯冠不必搞成鱼死网破
搜狐IT 12年04月10日 16:53 【转载】 作者: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王瑶
2011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美国苹果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苹果公司败诉,并确定系争iP ad商标权属于被告深圳唯冠。由于苹果iP ad在中国市场所获得的商业成功,本案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苹果公司于2012年1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2月29日进行了二审。尽管至今二审仍未宣判 , 但 是 随 着 苹 果 新 一 代iP ad的 推出,以及3月下旬苹果公司首席执行官访华等事件,使得该案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发酵,案情未来的走向令人关注,案件带来的启示引人深思。
法院判决的分析
被告深圳唯冠是唯冠国际集团旗下子公司,于2001年经注册获得了iP ad商标在我国内地的商标专用权。而唯冠国际集团旗下另一个子公司台湾唯冠于2000年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注册了iP ad商标。2009年,在苹果公司推出iP ad产品之前,一家英国公司与台湾唯冠达成协议,台湾唯冠将其iP ad全球商标以3 .5万英镑的价格转让给该公司,此后该公司又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iPad全球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
但 当 苹 果 公 司 在 中 国 大 陆 销 售iP ad时,深圳唯冠方面提出: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为两个独立的公司,台湾唯冠无权处分属于深圳唯冠的商标权,iP ad在中国大陆的商标权属于深圳唯冠,而非苹果公司。为此,苹果公司起诉深圳唯冠,要求判决iP ad商标直接归苹果公司所有。
在一审中,深圳市中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并判定iP ad商标属于深圳唯冠。
从法理角度分析,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专用权的申请与转让实行登记注册原则。被告深圳唯冠于2001年就成功注册了iP ad商标,获得了在中国内地的商标专用权,在其行使该商标专用权的过程中未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定事由,且商标管理机关也从未办理过系争商标的权利转让登记。作为案外人的台湾唯冠与被告深圳唯冠为两个独立法人实体,台湾唯冠将深圳唯冠的注册商标作为交易标的物,属无权处分,且并不构成表见代理。原告苹果公司要通过商业手段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并按照《商标法》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