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论 苹果与唯冠不必搞成鱼死网破
搜狐IT 12年04月10日 16:53 【转载】 作者: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王瑶
对苹果公司而言,如果二审维持原判,那就确定了苹果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从而可能导致以下后果:
首先,所有iP ad产品将被禁售,其中既包括本案审理前已经大获成功的iP ad一代及二代产品,也包括即将计划在中国上市的新一代iP ad产品。除了巨大的商业损失外,苹果公司还须承担其与众多经销商及中国联通等合作伙伴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工商部门将对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罚款数额最高可达侵权商品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的三倍。在2011年6月16日举行的拟处罚听证会上,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局出具的罚单为2 .48亿。
第三,海关部门可能限制苹果iP ad产品从中国出口。中国是苹果iPad最主要的生产基地,这一出口禁令将对苹果公司的全球销售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第四,深圳唯冠将要求侵权赔偿。
当然,苹果公司可以以违约为由起诉台湾唯冠,但3 .5万英镑的涉案金额与以上四个后果相比显然杯水车薪。
因此,从苹果角度考虑,优选方案是在二审判决前以较低的成本与深圳唯冠和解,达成商标转让协议。就目前一系列的迹象分析,苹果公司似乎也在作这方面的努力,如公司现任首席执行官库克先生于3月底访问我国,虽然其行程并未完全公开,但是选择在这个时机访华,笔者推测其正在寻求通过商业谈判等途径解决商标侵权带来的危机。
若不和解,唯冠也得不到多少钱
对深圳唯冠而言,即使二审有较大概率胜诉,其优选方案仍是在二审判决前以较高的对价与苹果公司达成商标转让协议。
首先,即使二审胜诉,深圳唯冠也无法通过iP ad禁售、工商罚款、海关出口禁令获利。在2月1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深圳唯冠展示了其于1998年开发的iP ad,由于该产品“没有很成功”(深圳唯冠创始人杨荣山原话),所以即使苹果iP ad禁售也不会对深圳唯冠产生积极的商业影响。
其次,即使深圳唯冠诉苹果公司商标侵权胜诉,要获得高额赔偿仍有难度。按照《商标法》规定,侵权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当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深圳唯冠很难获得苹果公司因侵权所获得利益具体数额的证据。同时,深圳唯冠也很难拿出因被侵权所受到损失具体数额的证据。即使拿出损失数额的证据,由于深圳唯冠的iP ad在商业上“没有很成功”,所以损失数额本身不会很大。而当侵权的获利或者被侵权的损失无法确定时,法定赔偿的最高额度仅为五十万元,与深圳唯冠的期待相去甚远。
目前,深圳唯冠正面临着巨大的财务危机,例如在3月底,富邦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曾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唯冠提请破产清算。虽然深圳中院对此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不予受理,但是显然深圳唯冠急需一大笔资金来化解现有的财务危机,这正是苹果公司寻求庭外和解的良好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