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论 苹果与唯冠不必搞成鱼死网破
搜狐IT 12年04月10日 16:53 【转载】 作者: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王瑶
在一审中,原告苹果公司提出了本案适用表见代理的意见,而法院并没有支持这一主张。
关于表见代理,我国《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7月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规定: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现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由于法律对于如何认定表见代理只存在指导性的规定,而没有具体的实施标准,所以本案法官作出判断的关键,来源于法官的价值观判断,即权衡将何种义务加于原被告中的一方而能获得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苹果公司应严谨地尽到对台湾唯冠代理权的审查义务,而深圳唯冠应尽到避免自身被表见代理的注意或管理义务。从成本考虑,苹果公司的审查义务显然要比深圳唯冠的注意或管理义务成本更低;而深圳唯冠要避免自身被另一个公司表见代理则更难实现。如果法官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则应当要求苹果公司有“举证证明台湾唯冠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现形式要素”的基本义务。在现实中,苹果公司并未完成以上基本义务,从而导致了本次诉讼的产生。基于以上考虑,法官确认表见代理 不 成 立 , 并 依 据 《 商 标 法 》 判 定iP ad商标归属于深圳唯冠,于法、于理、于情都是准确无误的。
若不和解,苹果将损失巨大
在一审后,苹果公司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已于2月29日开庭。在苹果公司和深圳唯冠双方提交了新证据、并进行了法庭辩论后,目前庭审已经结束,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
与此同时,深圳唯冠也已在上海、广东等地起诉苹果公司的经销商,要求其禁售侵权产品。其中,广东省惠州市中院已一审认定苹果经销商顺电连锁惠州分公司构成侵权,判令禁止其销售苹果iP ad产品。同时,深圳唯冠称将于近期在美国起诉苹果公司,索赔金额可能高达20亿美元。
以博弈理论就案情发展的形势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双方如果能在此案二审判决前进行庭外和解,则将使苹果公司、深圳唯冠以及消费者在内的总利益实现最大化。